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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703MB0U31365N/202509-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扎政办发〔2025〕6号
成文日期 2025-09-25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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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灵泉镇,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22日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应急机制启动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应急响应

4.3检测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技术保障

6.3信息保障

6.4医疗保障

6.5物资与经费保障

6.6社会动员保障

6.7宣教培训保障

6.8场所控制及治安保障

6.9交通运输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演练

7.3制定与解释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积极有效,处置规范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诺尔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对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铁路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法定分工执行。

1.5处置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坚持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农牧水利公安局、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发改委、教育局、工信科技商务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进展。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上级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水利局、公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对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流向进行追溯,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病患进行医疗救治。

4.流行病调查与卫生处理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评估组: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配合呼伦贝尔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委宣传部积极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网络舆情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相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疾控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其他旗及部门通报我的相关信息;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信息;

8市场监管、农业、卫健等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9)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4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6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卫健等有关部门。同时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通报。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人民政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8涉及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上级部门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展。初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现场指挥等内容,续报内容包括对初报的补充修正,以及事故后续发展、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终报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的总结,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涉事单位处理情况,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建议等。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治病救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应急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I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事故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响应机制;IV级事故发生后,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含本数9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扎赉诺尔人民政府对IV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2应急处置措施

IV级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市场监管部门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旗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控制对事故中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升级或恢复原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病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并末例患者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V级事故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呼伦贝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IV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人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可委托互不隶属的机构“同步采样、分别检测、结果比对”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构建食品安全智慧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智能化、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3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会同卫健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相关信息收集的时效性。相关单位内部及部门间设立通讯联系方式。人员信息变动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更新。

6.4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物资与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宣教培训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8场所控制及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扎赉诺尔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养老院、机关、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1.2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7.1.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参照本预案执行。

7.2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扎政办字〔201937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积极有效,处置规范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诺尔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对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铁路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法定分工执行。

1.5处置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坚持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农牧水利公安局、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发改委、教育局、工信科技商务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进展。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上级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水利局、公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对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流向进行追溯,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病患进行医疗救治。

4.流行病调查与卫生处理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评估组: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配合呼伦贝尔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委宣传部积极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网络舆情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相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疾控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其他旗及部门通报我的相关信息;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信息;

8市场监管、农业、卫健等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9)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4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6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卫健等有关部门。同时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通报。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人民政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8涉及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上级部门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展。初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现场指挥等内容,续报内容包括对初报的补充修正,以及事故后续发展、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终报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的总结,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涉事单位处理情况,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建议等。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治病救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应急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I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事故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响应机制;IV级事故发生后,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含本数9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扎赉诺尔人民政府对IV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2应急处置措施

IV级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市场监管部门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旗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控制对事故中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升级或恢复原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病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并末例患者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V级事故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呼伦贝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IV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人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可委托互不隶属的机构“同步采样、分别检测、结果比对”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构建食品安全智慧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智能化、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3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会同卫健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相关信息收集的时效性。相关单位内部及部门间设立通讯联系方式。人员信息变动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更新。

6.4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物资与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宣教培训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8场所控制及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扎赉诺尔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养老院、机关、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1.2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7.1.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参照本预案执行。

7.2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扎政办字〔201937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积极有效,处置规范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诺尔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对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铁路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法定分工执行。

1.5处置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坚持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农牧水利公安局、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发改委、教育局、工信科技商务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进展。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上级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水利局、公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对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流向进行追溯,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病患进行医疗救治。

4.流行病调查与卫生处理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评估组: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配合呼伦贝尔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委宣传部积极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网络舆情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相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疾控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其他旗及部门通报我的相关信息;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信息;

8市场监管、农业、卫健等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9)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4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6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卫健等有关部门。同时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通报。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人民政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8涉及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上级部门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展。初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现场指挥等内容,续报内容包括对初报的补充修正,以及事故后续发展、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终报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的总结,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涉事单位处理情况,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建议等。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治病救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应急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I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事故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响应机制;IV级事故发生后,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含本数9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扎赉诺尔人民政府对IV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2应急处置措施

IV级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市场监管部门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旗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控制对事故中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升级或恢复原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病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并末例患者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V级事故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呼伦贝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IV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人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可委托互不隶属的机构“同步采样、分别检测、结果比对”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构建食品安全智慧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智能化、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3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会同卫健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相关信息收集的时效性。相关单位内部及部门间设立通讯联系方式。人员信息变动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更新。

6.4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物资与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宣教培训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8场所控制及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扎赉诺尔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养老院、机关、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1.2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7.1.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参照本预案执行。

7.2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诺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扎政办字〔201937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经评估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盟市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在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不良影响,经评估应当在自治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

治区人民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市、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在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不良影响,经评估应当在盟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含本数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在旗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不良影响,经评估应当在旗市、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旗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区、市

人民政府启动

IV级响应

附件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组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学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价或评价结论。

农牧水利局:负责对农畜产品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农畜产品、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委宣传部: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指导涉事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协调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委政法委:发挥平安建设协调机制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职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粮;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原粮,依法处理。

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工信科技商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协助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旅游广电局:协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由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置和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按职责分工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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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