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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703MB0U31365N/202507-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扎政字〔2025〕54号
成文日期 2025-07-14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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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相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中共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党组2025年第12次会议暨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财政

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扎赉诺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扎赉诺尔区财政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和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

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费用以及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限额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装饰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

不予评审的项目包括: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缺少评审依据,不能科学合理定价、定量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融资资金;

财政性专项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

  财政投资评审的限额: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旗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10万元及以上(合同价)的工程项目需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三)上述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控制度加强管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项目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项目竣工结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审核;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结算等进行阶段性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达到800万元的实施跟踪评审

其他方式。

 

第五章  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十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项目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第十  财政投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扎赉诺尔区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评审范围的项目出具委托评审通知单;

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通知单评审计划;

评审机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  评审机构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

1.项目评审任务通知单;

2.批准开展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签批文件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4.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或维修施工说明;

5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6.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

1.项目评审任务通知单;

2.批准开展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签批文件等);

3.招标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7.工程竣工图纸;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9.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10.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通过《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审核流程,结算超概算的;

项目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单一来源、紧急采购除外

项目达到旗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单一来源、紧急采购除外;

项目送审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0%

项目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60日未报结算评审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40日未报结算评审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  项目正式受理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预算书招标控制价、结算书与项目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现场严重不符的,或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补充资料不完善、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可作退审处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专题会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核

(二)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分管项目建设单位副区长组织办公会议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副区长,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章  评审应用

 

第十  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审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部门职责

 

二十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评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二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尤其是隐蔽工程、修补工程、拆除工程须提供工程前后的能佐证工程量的影像资料

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不得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将同一项目分批次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达到规避招投标、评审等目的;

)在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建设各阶段应对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对合同审核不认真、合同条款订立不严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随意变更签证、报小建大、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估)算的,自行承担超概(估)算的责任

根据评审机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  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评审各阶段应对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三  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  本办法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  本办法由扎赉诺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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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