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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703MB0U31365N/202507-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扎政发〔2025〕13号
成文日期 2025-07-21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赉诺尔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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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灵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扎赉诺尔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共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党组2025年第12次会议暨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扎赉诺尔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

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救助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升社会救助认定工作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108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8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88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4〕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保障能效,结合扎赉诺尔区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精准性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

、下放内容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五类由区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

、下放范围

灵泉镇人民政府、第一街道办事处、第二街道办事处、第三街道办事处、第四街道办事处、第五街道办事处。

、重点任务

(一)明确权限下放时间在2025年7月,将区民政部门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五类社会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厘清权限下放职责。区民政部门履行权限下放工作监管责任,做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主动排查发现困难群众、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三)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区民政部门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得去”、责任“接得住”、业务“管得好”、对象“兜得牢”。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区民政部门做好权限下放后审核确认备案,健全监督检查和抽查复核机制,每年按当年新增救助对象家庭的30%开展抽查复核,对近亲属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对存在异议的审核确认结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级复核,防止“一放了之、监管缺位”。

(五)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宽容、纠正工作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五、档案管理

按照“谁确认、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社会救助档案资料按月归集,分类整理,实行一户一档,分类装盒,专柜保存。

(一)单户审核确认类档案应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审核确认表、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及根据需要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应包括:各类审核确认调整花名册、人数资金统计表、定期复核结果、新增救助对象审核公示单、申请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存根、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存根、审核确认公示单、动态管理记录、公示人员评议记录等。

六、系统操作

(一)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节点,同步完成“内蒙古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系统内操作。

(二)每月月底前完成次月新增救助对象、动态调整对象的系统审核确认,并完成系统内数据核对,保证系统审核确认前与审核确认后人数、金额与实际审核确认备案的人数、金额相一致,确保与资金发放统计表和资金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七、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按照《方案》规定,每年由区民政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事项、权限范围、责任边界和委托期限,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下放工作于法有据、权责清晰。区民政部门在方案印发后,细化任务分工与时间节点,同步建立业务指导专班,通过集中培训、线上答疑、实地督导等方式,规范救助对象认定、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操作标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平稳有序过渡、基层承接高效规范。

(二)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监督指导,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补齐短板弱项,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交接,确保权限下放“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三)总结完善。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权限下放工作基本做法及取得成效,全面分析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权限下放工作的总结,纵深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决策,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合力推进,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稳得起。

(三)提升能力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文件精神,强化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按照救助对象数量、结构等因素,配足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岗有人在、事有人办”。

(四)强化业务指导。区民政部门要将工作重心下移,紧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各个环节,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并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解决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会同区财政部门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五)强化政策宣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各类平台,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功能定位、申办流程、救助方式的知晓度;要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成效,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救助工作氛围。

(六)强化履职尽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压实各环节职责,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快保、进出有据。严格规范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个人分类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死亡保”等问题的发生。

 

附件:1.《扎赉诺尔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细则》

          2.《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委托书》

 

附件1

 

扎赉诺尔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救助服务,提高审核确认效率,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实,现就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工作细则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待遇调整、日常管理等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要求,按程序承接事项的审核确认责任和管理职责,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认真落实“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工作机制,区民政部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一致与创新工作方式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审核确认体系。

、工作职责

根据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下放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确定下放后各级经办机构职责如下:

(一)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下放工作负监管责任。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下放后相关政策宣传和系统操作培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资格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按政策规定比例做好救助家庭的入户抽查,对投诉举报的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处;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机制,牵头开展定期抽查、信息预警、救助政策落实;负责做好本级及上级社会救助资金分配、拨付、结算以及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操作等负主体责任。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统计汇总和低收入人口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相关业务的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政策宣传和社会救助对象的走访探视、委托照料服务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履行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政策执行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4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8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88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4〕93号)等文件。

2.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须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的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待补齐后再受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将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报区民政核对部门。区民政核对部门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受理地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或者初审中发现重大疑似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依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民主评议规程组织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民主评议或者调查情况,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

公示期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家庭受救助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每月月初将审核确认表、资金发放表等材料报送至区民政部门备案。审核确认不通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确认汇总材料结合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按照不少于总数3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对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办理程序不合规、审核确认材料不齐全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

(二)临时救助

1.政策执行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108号)

2.申请。具有本区户籍或非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救助部门、机构也可通过主动发现机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

3.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对象的致困情形。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审核确认后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于支出型困难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审核确认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确认通过,在申请家庭或者申请人居住地的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况重新公示。审核确认不能通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事项下放后,维持原有资金发放方式不变。

五、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审核确认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近亲属备案表、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核对报告、公示照片、信用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支出型贫困临时救助的一户一档,应包含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公示照片和申请审核确认表等材料。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核、谁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要以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的录入救助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录入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动态管理

(一)年度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对辖区内救助对象进行年度审查,并根据年审情况及时办理救助待遇停止、救助金调增或调减等手续,年审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调整变更。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类政策要求,对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待遇停止、救助金调增或调减等手续,调整变更形成的表格及资料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专项治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对机构出具的存疑信息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清退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结合日常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情况进行监督,对审核确认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对发生严重错误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七、责任追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民政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的相关工作主体责任,如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严格执行相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等政策及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通过经济核对、入户调查、经济核算等程序进行初审后,按照规范公开公示、民主评议等流程进行审核确认,确定补助水平,及时发放救助金。杜绝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禁工作人员代替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现象出现。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程序,民主评议需社区居委会主任或书记参加并签字

 

 

 

 

 

 

 

 

 

 

 

 

 

 

 

附件2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委托书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关于印发<扎赉诺尔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区民政部门委托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事项行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一、委托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5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108号)、《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呼民政发〔2023〕68号)、《呼伦贝尔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呼民政发〔2023〕88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4〕93号)等政策文件。

三、委托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工作目标。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每月开展的审核确认情况(新增、退出、动态调整),及时报送委托单位备案。

(四)从授权之日起,严格按照《扎赉诺尔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施方案》《扎赉诺尔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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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