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扎人社行处字〔2026〕第8号
扎赉诺尔区鑫康盛医药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6年3月19日收到扎赉诺尔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移交案件,扎赉诺尔区鑫康盛大药房存在将同一法人名下不同药店之间药品进行调配销售,并由医保结算的违规行为,经会议研究决定于2026年3月20日开始对扎赉诺尔区鑫康盛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调取系统后台数据及询问当事人,该店2025年1月13日由宏济生大药房调配2盒银杏叶提取物至鑫康盛医药有限公司,并于2025年1月21日由鑫康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并通过医保结算,涉及违规医保统筹基金41.58元。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扎赉诺尔区医保中心移送函及相关佐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的经过和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店内的现场检查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执业主体资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8.涉及违规医保结算单据1份:证明串换药品销售违规情况属实及违规的具体金额;
9.调配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同一法人名下不同药店调配药品的违规情况属实。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七)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如下:处以1倍罚款41.5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金额打至相关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470-6526996
地 址:扎赉诺尔区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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