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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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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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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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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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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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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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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79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2.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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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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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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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周岁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
90-99周岁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50元高龄津贴;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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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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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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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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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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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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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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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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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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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博物院、纪念馆、文化馆等各类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门票免费;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价格实行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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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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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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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办理窗口对老年人开放现金缴纳绿色通道。
2.申请户口迁移的老年人及对电子产品使用不便的群体,派出所按照户籍办理首接责任制协助办理、社区民警上门服务协助办理。
3.针对老年人残疾人行动不便,户籍民警上门为其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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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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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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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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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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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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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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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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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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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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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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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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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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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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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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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饮食、生活必需品、住房、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卫生清洁、安全保卫、心理抚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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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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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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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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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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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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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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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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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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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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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助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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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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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助餐点为依托,为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制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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