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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0703MB0U31365N/202503-00001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扎政字〔2025〕13号
成文日期: 2025-03-04 发布日期: 2025-03-04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4 16:59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灵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查,确认下列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扎赉诺尔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教育局、工信科技商务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农牧水利局(乡村振兴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档案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宗教事务局、保密机要局、灵泉镇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扎赉诺尔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消防救援烟草专卖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扎赉诺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灵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确认情况以此通知为准,此通知前发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相关文件均不再执行。除上述公布的执法机关(机构)外,凡是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扎赉诺尔区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