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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0703MB0U31365N/202409-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扎政发【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4 14:42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区各相关单位:


       《关于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第10次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16日





关于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呼伦贝尔市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推进扎赉诺尔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扎赉诺尔区实际,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围绕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二、基本原则

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监管。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扎赉诺尔区政府组织卫健、财政、民政、公安、残联、灵泉镇及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禁止将不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纳入发放范围,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根本利益,做到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连续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发放渠道直接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

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规定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3年1月1日以后,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个子女,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

2.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离异或者丧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方或者一方未再婚,或者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无法提供的,由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卫生健康部门确认)。

4.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

5.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扎赉诺尔区或者一方户籍地为扎赉诺尔区,可以自主选择领取地,但需出具另一方未领取证明。

(二)不予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对象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3.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5.户籍不在扎赉诺尔区或者迁出扎赉诺尔区的。

6.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7.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伤残子女死亡的。

(三)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每年5月,符合条件的夫妇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审批表。

2.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要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要入户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每年6月底前将审批表、扶助金花名册、汇总表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与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备案,并于7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镇、街道办事处。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向本级财政申请独生子女死亡及伤残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并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

(四)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按资格确认的上一年度扎赉诺尔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做到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统一标准。

2.符合2023年及往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的,按照满洲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况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丧偶且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可全额领取。

4.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申请条件的家庭,若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含49周岁)时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双方可领取独生子女死亡时间的上一年度扎赉诺尔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扶助金;若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时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双方可领取女方年龄满49周岁时的上一年度扎赉诺尔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扶助金。

5.对领取扶助金后又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扶助金,由发放机关负责追回扶助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托现有的“国家三项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的金融体系,使用特别扶助金同一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确保将一次性扶助金纳入“财政一卡通”,以“直通车”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二)做好政策解答。要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好走访慰问等“暖心”活动,积极做好精神慰藉工作,维护稳定大局。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落实扶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扶助关怀政策。

(四)强化督导考核。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在扎赉诺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扎赉诺尔区政府将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