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7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0日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24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规范的市政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职责
本实施方案所指市政公用服务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强化服务
(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授权的基础上,选派业务骨干进驻市、旗(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规范办理报装及相关服务事项。
(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主动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系统),并提供服务事项清单及详细的办事指南,确保工程系统的项目信息实时推送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获得项目信息后,应尽快研究制定接入方案,主动对接项目单位,告知具体办理流程,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提前介入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逐项研究、改进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应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加强监管
(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及实施办法,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标准,细化服务指南要素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服务标准、实施办法及服务指南等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禁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三指定”(即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存在“三指定”问题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及涉及单位纳入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项目单位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每次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同时推送呼伦贝尔市发改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
(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评价标准,主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以评促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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